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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国 资料图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于1月2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5月11日法院审理了此案。